入會手續與協會章程


入會手續:

1、請先填寫 個人入會申請書/ 團體入會申請書 (網頁開啟後,選擇列印),親筆簽名後回傳協會(協會傳真04-23765003)或掃描成電子檔寄至協會信箱surviving1979@gmail.com

2、待協會回覆電話確認您的申請後,請再以劃撥或信用卡授權方式繳交入會費與當年的常年會費,詳見如下:
  • 入會費
    個人會員 500元
    團體會員 1000元
  •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 500元
    團體會員 1000元


(1)選擇使用劃撥方式 (請在劃撥單空白欄註明:繳納入會費與OO年常年會費)
郵撥帳號:50137272     戶名:社團法人臺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
(2)選擇使用信用卡授權方式
信用卡捐款授權書的下載點>>信用卡捐款授權書(網頁開啟後,選擇列印該授權書)

3、您的入會手續即完成,請閱讀協會章程了解您的會員權利與義務。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 04-24716747 或EMAIL:surviving1979@gmail.com洽詢,感謝您!


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油症受害者支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確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身份並保障其權益。
二、增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互支持、鼓勵與關懷。
三、促進社會大眾對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瞭解與協助。
四、協助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獲得妥善醫療及相關救濟補償。
五、推動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就醫之相關權益、法案研究與訂定。
六、促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關醫學與研究之發展。
七、促進國際多氯聯苯中毒相關研究資訊交流、聯合國際多氯聯苯中
毒之相關組織,推動跨國合作及交流。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使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獲得即時之診斷,並接受適當之治療,為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爭取應有之權益。
二、  協助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解決需用特殊醫療、特殊食品及相關檢驗,並爭取健保、醫療、住院相關給付補助。
三、  舉辦或參與各式相關推廣、宣導、聯誼、教育、訓練活動,以增進醫護人員及社會大眾對油症之認識。
四、  推展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為主之關懷計畫,舉辦定期之衛教聯誼活動如:座談、訪視等,以增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之生活健康和身心發展。
五、  推動研擬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關政策之立法研究、相關救濟、及促進政府對法案之擬定及執行。
六、  企劃、編輯、出版各項相關研究報告、書籍刊物及各式宣傳品。
七、  參與國際同性質組織,交流最新資訊。
八、  籌組志工團參與上述本會之任務。
九、  其他以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為主之服務事項。
第七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
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定期每月贊助本會經費一千元以上或一次贊助三萬元
以上者,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於本會宗旨精神貢獻卓著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
榮譽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
一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第二款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未按期繳納會費,經限期通知後仍未繳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會費恕不退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發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得自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停權及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法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五○○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一、○○○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五○○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
一、○○○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款經濟困難者,其會費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減免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於經本會民國981017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1119台內社字第O980211374號函淮予備查。     

此章程於2016年1月23日會員大會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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