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簡要說明

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簡要說明

基於政府怠於執行職務應對油症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使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獲得妥善醫療照護及相關救濟補償、促進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相關醫學與研究之發展、促進國際多氯聯苯中毒相關研究資訊交流 、並對身心遭受痛苦之油症受害者給予撫慰,爰擬具「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共分六章,計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1、 行政機關之責任分配:列明本法中央與地方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明權責並受監督、究責(第二條)。

2、 公私部門合作:因行政機關人力、物力、能力有限,得藉助私人提供之人力、物力、能力,以遂行政策目標(第三條)。

3、 行政機關間協調合作及風險管理:油症救濟事務繁雜,涉及中央與地方分權,但仍須行政機關間彼此協調合作,以畢全功。再者,油症事件事實可能隨時間改變,風險管理的施行可因應情勢變遷,對於油症受害者提供最適切的救濟措施(第五~七條)。

4、 油症受害者之認定標準:多氯聯苯中毒會影響油症受害者及其後代,並且因為油症受害者代間的油症事件事實或有不同,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制定認定標準,並定期檢討之,惟已認定為受害者之權利,不應受後續標準而受影響。(第八條)。

5、 鼓勵自覺為油症受害者進行認定並杜絕假冒油症受害者之申請:認定所需之費用依認定結果決定由申請人或國家支付,以避免國家資源之浪費(第九條)。

6、 油症受害者應獲得最高之醫療服務: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精神,國家應使人人均有權能享受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並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療服務,公約既已正式於我國施行,政府自應依公約精神,使油症受害者獲得最高之醫療服務。(第十條)

7、 應提供個別化之健康檢查與推動流行病學研究:考量油症受害者之身體病況非限於單一疾病,除特別門診應主動對油症受害者進行訪視之外,中央亦應固定對油症受害者為更符合油症受害者身體狀況之健康檢查,並推動全國性流行病學研究計畫。(第十一、十二、十三條)

8、 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為保障油症受害者不因經濟狀況而無法完整獲得應有之醫療照護,故免其就醫所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第十四條)

9、 反歧視與法律扶助:保障油症受害者不因身體受害之情事而受歧視,且為免僅有反歧視之宣示性立法而未能實質保障油症受害者權利,故訂定對油症受害者之法律扶助辦法。(第十五、十六條)

10、 遺屬撫慰金之發放與互助支持團體之成立。(第十七、十八、十九條)

油症受害者救濟法草案,請參考http://surviving1979.blogspot.tw/p/law-yuche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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