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中華民國104 年2 月4 日公布)

總統令 1 0 4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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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制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公布之。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中華民國 104 2 4 日公布
      為使油症患者獲得妥善醫療照護,保障其健康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 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中毒者。 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
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或經審查確認。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
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 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 患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一、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 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
前項第二款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 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通過者,得檢具檢驗報告之費用收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油症患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 接受教育、就業、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其相 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定之。
非經油症患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媒體報導油症事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油症患 者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從事油症患者醫療照護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 不得無故洩漏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事項如下:
一、協調醫療院所設置油症患者特別門診。
二、油症患者健康狀況評估、醫療照護與健康促進之 研究及發展。
三、醫事人員對油症患者照護之宣導。
四、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之國際交流。
五、定期檢討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政策及執行成果。
六、其他關於油症患者健康照護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研究結果,應主動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第一項事項,應邀集相關部會、油 症患者、專家學者、民間組織參與共同推動;其中單一性 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油症患者、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 代表席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油症患者下列健康照護之補助:
一、油症患者定期健康檢查費用。
二、油症患者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急診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三、第一代油症患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第五條、前條補助基準及健康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油症患者定期訪視並 提供保健資訊、醫療轉介、諮商及追蹤服務,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油症患者涉及本條例之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向法院提 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油症患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 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條        政府已列冊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配 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 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於公告後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依本條例領取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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